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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7-01-18 来源: 字体:小 中 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至2016年12月31日止,纳税户形成的欠缴地方税收情况,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详细名单见如下附件)
附件:吴川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名单(2017年第1号)
吴川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