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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8-07-04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小 中 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市科技进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湛江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湛江市高新技术产业培育计划(2017-2020年)》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 市经科局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创新奖励资助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类别、条件和范围
第四条 奖励资助类别具体分为十类: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专利奖;
(三)高新技术成果奖;
(四)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五)专利资助奖;
(六)企业研发经费奖励;
(七)获得国家、省、湛江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
(八)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型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
(九)获得国家、省、湛江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
(十)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
第五条 各项奖励资助具备的条件、奖金种类及数额。
(一)本年度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注:相关政策与省、湛江市政策同步)。
(二)本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和 8 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6万元和 4万元;获得湛江市级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 2 万元和 1万元(注:相关政策与省、湛江市政策同步)。
(三)本年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本年度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五)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六)本年度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2万元;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
(七)本年度获得认证为《企业知识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一次性资助1万元。
(八)本年度获得国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6件以上30件以下的,奖励0.1万元;30件以上60件以下的,奖励0.2万元;60件以上的,奖励0.3万元。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获得受理通知书后给予每件一次性补助0.1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
(九)本年度企业投入科技研发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3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 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对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专利代理机构或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吴川市专利量比上一年增加400件以上或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达100%以上,每增一件奖500元(2万元封顶)。
(十一)支持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托管,推进行业建立专利联盟,对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行业专利联盟给予补助1万元。
(十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通过达标验收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十三)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十四)认定为国家、省、湛江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按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贴息,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万元。
上述奖励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对同一年度获得同类称号的奖项,本级财政以最高级别给予奖励资助,不叠加。
第六条 鼓励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融资
(一)在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二)在国内主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奖励资助程序及发放
第七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根据国家、省、市科技部门颁发的证书、批文、营业执照等向市经科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由市经科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奖励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核拨奖励经费。
第四章 罚则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项的,由市经科局报市政府批准撤销、追缴相关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科学技术创新奖的,由市经科局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奖励资助以实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准,次年第一季度内申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暂定三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4日《关于印发<吴川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吴府办〔2014〕10号)同时废止。
吴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